依據職業病病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及有關社會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決。但是在實際中,有些遭受了很嚴重的職業病危害的職業病病人,病程長達數年甚至更長,因而喪失勞動力,且生活也有不少困難,職業病危害對職業病病人造成的損害已經超出了工商保險所能夠保障的范圍,工傷保險所能支付的待遇,可能難以完全補償職業病病人因患病所受到的損失。有的用人單位還存在違章指揮、玩忽職守的行為,對勞動者患職業病存在過錯。因此,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還可以依據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侵權責任賠償的范圍以補足勞動者的實際損失為限,也就是采取補充賠償的模式。受傷害的職工,在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后,可以就未獲得補償的部分再向所屬用人單位提出賠償主張。
職業病病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遭到拒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屬于歸因性診斷,通常情況下,職業病病人通過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已經表明勞動者健康損害的事實與職業活動的關系,其遭受職業病危害的事實已經被確定,而且經過勞動部門傷殘鑒定,有的甚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和身體遭受到非常嚴重的摧殘,具備損害事實發生的要件。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業病防治措施不健全不到位,則屬于職業病危害場所形成的特殊侵權,應當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