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崗位,其工傷保險關系也隨之轉移、接續,其享受職業病待遇的標準不受影響。但是,用人單位發生變化時,如何保障職業病人依法應當享受的保障待遇,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其法律主體資格或被注銷。針對這些情形,《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如繼續安排好對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康復,使職業病病人獲得應有的生活保障等。
(2)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如1996年工傷保險制度實行前在小型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工作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以及實行工傷保險制度后,在非正規用人單位工作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由于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的用人單位已經破產、關停,但沒有對職業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有的雖然用人單位還在,但根本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因而找不到職業病危害的責任主體,也無法享受相應的職業病待遇。這些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