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或勞動者的其他健康異常改變;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 ; 通過動態觀察勞動者群體健康變化,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檢查的周期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決定。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9 號 )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 GBZ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