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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急救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

      關鍵詞:應急預案管理規定 網址:www.tjcxy21.com 日期:2016/4/5 10:3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應急處置與救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教、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屬地為主、分類指導、分級負責、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負有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及啟動執行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本部門或本單位預算統籌安排。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家數據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數據庫,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以應急處置為中心,側重具體操作,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預案編制

      第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部門應急預案等。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卡。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也可以并入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自下而上開展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變化情況適時修訂完善。

      生產經營單位應自下而上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應成立以本部門或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編制工作小組,吸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可邀請專業機構或專家咨詢指導,但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可按照事故是否超出企業廠區范圍、企業應急能力能否滿足應急處置需要或危及人員數量等因素綜合劃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派出工作組現場督導,密切關注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做好應急準備,及時介入或接管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原則上企業內部按管理層級(車間、生產廠、公司)、政府按行政層級(縣、市、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和應急能力依次展開響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納入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項目施工前和投產試運行前應編制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風險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行政區域或本單位內部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結合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應急響應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在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現場指揮部設置及組成、現場指揮權轉移、警戒疏散、交通管控、應急資源調度、相鄰單位應急聯動、后勤保障措施等方面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銜接做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落實上述銜接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送審稿、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和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審批單位。

      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政府辦公會議審議,以政府辦公廳(室)文件發布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發布,以部門文件發布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本單位辦公會議審議,主要負責人簽發;應急處置卡由車間、班組等基層組織辦公會議審議,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通過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發放到相關部門和崗位,并留存簽收記錄,同時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方式告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周邊單位。

      第三章  預案備案

      第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向有關單位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專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直接監管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備案工作。必要時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備案。

      石油天然氣管道、城市燃氣、建筑施工等有行業安全監管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由其行業安全監管部門規定,但應將備案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跨區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管道源頭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沿途縣(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中央企業總部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抄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受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簽收的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對本單位人員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培訓工作,使有關人員了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和崗位應急程序。

      第二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正式公布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培訓和演練。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計劃,至少每年組織1次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至少每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戰演練,車間、班組至少每季度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戰演練,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戰演練。

      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后立即開展評估工作,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并在評估報告出具后3個月內完成各項整改工作。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五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本行政區域、主管行業或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實施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實施評估。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至少每2年進行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性評估。

      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每年進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成立及工作開展情況;

      (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

      (三)審批、公布、備案情況;

      (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宣教、培訓情況;

      (五)演練評估總結及改進措施落實情況;

      (六)應急資源及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現場指揮部完成險情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后,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和執行情況作為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總結的重要內容;未成立現場指揮部的,由負責險情應急處置與救援的單位進行總結。

      事故調查組對被調查事故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做出評估結論。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評估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下列內容:

      (一)應急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信息報告與處置情況;

      (三)應急響應啟動及調整情況;

      (四)應急處置措施實施情況;

      (五)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等。

      第三十條  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的單位,應當及時向被評估單位反饋評估情況。被評估單位應在評估反饋后的3個月內完成各項整改工作。

      第三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發生變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進行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需要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在評估結論出具后的3個月內按照本規定完成修訂備案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情況作為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督查檢查。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執法計劃。每年至少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1次專項執法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工作重點進行檢查:

      (一)按規定程序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情況;

      (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開展情況;

      (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審批、公布、備案、宣教、培訓情況;

      (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總結評估情況;

      (五)各類評估發現的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六)生產經營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銜接情況;

      (七)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部門應急預案與政府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銜接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

      (二) 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和修訂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銜接要求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培訓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

      (七)未按照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配置應急物資的。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職責的;

      (二)未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報告事故信息的;

          (三)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啟動并調整應急響應的;

      (四)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落實保障措施的。

      以上情形,如果貽誤事故救援、導致事故擴大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責令該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監制。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修訂實施細則。

      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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