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點 :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
3.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
4.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
5.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
6.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
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
8.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
9.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
10.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