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2年底,全球核電機組已累計安全運行了約13000堆年。但是,核電發展史中的核事故卻給核電發展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包括美國“三里島事件”及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事故”,以及2011年的日本福島核事故。核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對社會和環境產生的影響是巨大的,日本福島核事故雖然沒有直接的健康影響可被識別,但在心理和社會福祉方面的影響,如抑郁癥和創傷后應激反應,已在日本人群中觀察到了。事實上,在切爾諾貝利事故后,也觀察到了心理影響可能大于直接的放射性后果。核電廠核事故引發了人類社會的恐懼感,很多人對核電的發展有了不同看法。這種對核電事故所致危險看法上的差異,是由于各種社會因素引起的,主要包括:一是混淆核武器爆炸和核事故的界限,錯誤地把核事故與核武器爆炸聯系在一起;二是過分渲染核事故的影響;三是核產業長期封閉性造成的影響;四是若干核安全與輻射防護理念在理解和應用中的偏差。其中前兩個因素屬于核事故引起社會響應的外部因素,后兩個因素則屬于內部因素。
公眾對核電發展的認知程度是內陸核電建設的基礎保證。從“技術”上看,危險是一個用于表述與實際照射或潛在照射有關的危害、傷害后果的多屬性量,通常用可能產生特定有害后果的概率以及此類后果的程度和特性表述;它是衡量傷害和其概率的普遍的、基本的尺度。在這里所說的危險,實際上是危險的可接受性,而不是危險。危險是客觀的,危險的可接受性則包括許多社會的和主觀的因素。
解決核事故(事件)心理社會影響的基礎和前提就是預防與緩解并重。當公眾切身感受到核能是安全的,核能可以造福人類,在給人類帶來極大好處的同時伴隨的風險很小時,公眾對核的信任度將自然而然地會提升,恐核心理自然而然地會減輕,對核能的風險承受能力將增強,從而有助于預防、減輕和解決核事故(事件)的心理社會影響。可見,提高核設施的安全性是十分重要的。核事故(事件)社會響應主要涉及核電廠營運單位、政府、傳媒、公眾等各個層面對社會響應所承擔的責任,提出事故發生前、發生之中和發生后應采取的解決核事故(事件)社會響應的對策。這些對策主要包括:一是提高核設施與核活動的安全性,提高公眾對核的信任度;二是制定核事故(事件)分級的國家標準;三是建立事故(事件)發生之前的信息管理機制;四是建立事故(事件)發生之中的信息發布機制;五是事故(事件)善后處理期的社會傳播機制;六是建立公眾的信息溝通機制。
公眾是核事故(事件)社會響應的主體,公眾對核事故(事件)及其后果以及如何防護自己等相關知識的了解、認知程度直接關系到心理社會影響的大小。除了應加強核與輻射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最重要的是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為此,核能界必須在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與科技、教育、傳媒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與公眾溝通的有效渠道和正常的溝通機制。特別是環境信息知情權、環境信息傳播權、環境決策參與權和環境政策監督權。